分公司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作者:睿之邦网编部 | 发布时间:2024-01-28|点击数: | 加入收藏 | 分享到:![注册公司代办](/template/pc/skin1/images/gszc.jpg)
有很多客户来我分公司咨询分公司变更登记需要什么材料,睿之邦网编将分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分公司住所等)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一列举出来,希望需要分公司变更老板有所帮助。
分公司变更材料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名称变更
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名称依法须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预先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
(1)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2)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分公司的分公司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因分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分公司印章)。
经营范围变更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分公司印章)。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营住所变更
分公司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按具体情况提交材料;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2)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分公司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更名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关注睿之邦,分享更多财税知识。